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就 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 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 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 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 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 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 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 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三) 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 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前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对于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 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 间;但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 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 视为同一次住院。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时,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 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13)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 型椎间盘等类型)。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2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障碍、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矫形整容手术、椎间盘突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