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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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2 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因此导致身故,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当时本合 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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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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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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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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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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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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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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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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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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