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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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的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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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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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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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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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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