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确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本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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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一)于合同生效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日或确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导致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