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 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 的医疗机构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 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 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 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 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 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 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 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 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前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 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 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 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 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12)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3)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 疾病;
(14)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 型椎间盘等类型)。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意外导致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椎间盘突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矫形美容手术、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