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附加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10/15/20/25/30年/55/60/65/70/75/80周岁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12种保险期限可选,针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提供保障,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 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于合同生效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 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身故或全残 疾病导致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珠江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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