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康裕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轻度、25种中度、120种重疾疾病保障,还有终末期疾病和身故保障,被保人确诊轻度或中度疾病可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之后(含六十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1)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终末期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之后(含六十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终末期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之后(含六十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度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度或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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