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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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之前,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实际支付的保险费;②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实际支付的保险费;②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②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③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