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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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投保人选择约定领取年龄领取养老年金的,按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按下列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①按年领取养老年金的,年领取金额=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x0.0843。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