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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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后,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系数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系数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