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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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1-4级等级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且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
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
(1)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符合上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保险首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交费年度数给付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意外伤残一次性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符合上述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保险首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伤残一次性护理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