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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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 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系数为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系数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1+3.0%)。
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