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9.2、10和11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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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三)全残;(四)身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仅限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第一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列的其他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全残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可免交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