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中华赢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因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非法搭乘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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