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3.2、7.1、9.1和10.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0-17周岁则给付比例为100%;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则给付比例为160%;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则给付比例为140%;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则给付比例为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