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5、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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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保证给付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向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 3.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未满66周岁。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