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2.美容、矫形、变性手术、以器官捐献为目的的医疗行为、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
13.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因身体检查、预防、康复治疗、保健性、心理治疗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除“2.4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3.2、6.1、7.1和8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就诊的,由该疾病导致的住院无论治疗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的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所住医院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 2.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60%被保险人因不同原因在医院多次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60日,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