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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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