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成长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可选因意外导致的医疗、住院津贴、疫苗费用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就诊医院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100% (2)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95%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6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就诊医院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疫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疫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 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该次治疗的疫苗费用-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疫苗费用)×100% (2)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疫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 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该次治疗的疫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疫苗费用)×80% 保险公司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疫苗费用保险金总额以意外医疗疫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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