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成长呵护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可选全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


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4、3.2、6.1和7.1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起算。如果您没有选择可选保险责任,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如果您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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