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前已患病症或器官功能缺失或残疾的,且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
9.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身体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造成的伤残;
10.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11.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保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4、3.2、6.1、7.1和8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意外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
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发生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对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该手术并发症从而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5%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手术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手术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