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的,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在保障方案所载明的保障用药期间内,对于治疗恶性肿瘤所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我们按照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上述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障方案中约定的保障用药期间。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累计赔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对除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2. 该药品属于所约定保障方案中的药品清单;
3.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购药流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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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的,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在保障方案所载明的保障用药期间内,对于治疗恶性肿瘤所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上述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障方案中约定的保障用药期间。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累计赔付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对除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2. 该药品属于所约定保障方案中的药品清单; 3. 符合合同约定的购药流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2.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确诊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有效;
3. 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4. 未按照规定的购药流程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 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和购买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6.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7. 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8. 实验性治疗,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0.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