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行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驾乘车、公共交通、航空意外导致的全残或身故保障,还有疾病、意外导致的全残或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60%给付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六项责任中的一项为限。同一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60%给付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盗抢等非法车辆或营业性车辆;

 

11.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1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5.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民航班机时,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3、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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