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星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投保了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我们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2.若我们向受益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我们同时将按照附加合同已交保费的160%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您投保了附加于合同的附加合同,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2.若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保险公司同时将按照附加合同已交保费的160%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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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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