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起算。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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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起算。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到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到期净保费。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3.2、6.1、7.1、8和9.5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年龄:3-2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