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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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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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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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1.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2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5%;
3.第3次及以后发生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早期危重疾病仅限给付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且每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早期危重疾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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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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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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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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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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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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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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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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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确定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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