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二)因导1-6致“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身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三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仅限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二)因导1-6致“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身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三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仅限给付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