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鼎利年年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险,自合同生效后每年可领取生存金,65周岁可领取祝寿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还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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