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18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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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保险金 |
5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赔3次,每次间隔90天,每次给付30%保额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25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赔3次,每次间隔90天,每次给付50%保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赔3次,每次间隔1年,每次给付100%保额 |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关爱保险金 |
(方案2-方案6)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获赔重疾保险金,间隔3年,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赔付100%保额 |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二次给付关爱保险金 |
(方案2-方案6)首次确诊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获赔重疾保险金,间隔3年,再次确诊同种心脑血管疾病,赔付50%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方案4-方案7)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方案6-方案8)18岁前初次患重疾额外赔100%保额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方案3、方案5)70岁前初次患重疾额外赔100%保额/70岁前初次患重疾额外赔100%保额 |
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方案4、方案9)60岁前首次重疾额外赔60%保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关爱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二次给付关爱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