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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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女性特定原位癌,且未达到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给付标准的,保险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 |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确诊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 2.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重新投保产品的。 |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