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倍与上述“(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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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1、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倍与上述“(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7项情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