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年满18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予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则免交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列;

 

9、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以及遗传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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