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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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