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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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直到被保险人身故。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至第25 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的期间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25 倍基本保险金额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 |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 65 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