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或在第 9-10 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承保范围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地下作业、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活动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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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相应公式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