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导致或在第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5.等待期内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等待期内接受相关检查且在等待期后确诊为同一种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更多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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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依据下列 1-2 类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包括: 1、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费用
2、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并因该疾病于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因该疾病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