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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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①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