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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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②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 (2)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