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8.19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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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严重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严重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恶性肿瘤,除按合同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严重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