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金和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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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保险金 | 根据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
年金 | (1)按年领取 自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养老年金 | 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全残关爱金: (1)按年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2)按月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乘以0.085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