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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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选择按年领取的,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选择按月领取的,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