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8)未经我们审核在医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
(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替代疗法(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0)被保险人使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或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2)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3)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机构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药品;
(14)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该药品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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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合同第2.6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上述药品须在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或领取,则您或受益人须作为申请人在购买或领取上述药品前按照合同第3.4条约定的院外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进行药品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购买或领取及申请慈善赠药。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