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再乘以以下给付比例(20年,给付比例110%;25年,给付比例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再乘以以下给付比例(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以上,给付比例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照第2.3.2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6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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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再乘以以下给付比例(20年,给付比例110%;25年,给付比例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再乘以以下给付比例(18-41周岁,给付比例160%;42-61周岁,给付比例140%;62周岁以上,给付比例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照第2.3.2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6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