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默认为按年领取,如需变更为按月领取,您可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全残,我们将向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我们不再给付全残保险金。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全残关爱金:
(1)按年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2)按月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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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默认为按年领取,如需变更为按月领取,您可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按年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全残,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全残保险金。 |
全残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全残关爱金: (1)按年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2)按月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0.085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全残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74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