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已确诊的所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第一次重疾按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第二次按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365天。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其首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确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已确诊的所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第一次重疾按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第二次按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365天。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自其首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0.2.8、10.2.17以及10.2.37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0.2.23、10.2.24、10.2.36、10.2.78、10.2.85、10.2.101、10.2.107、10.2.118、11.2.27以及11.2.46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