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