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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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满24小时为一个整数天。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满1000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施行了手术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额外给付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5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手术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手术项目时,保险公司将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给付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若其中最高给付比例的手术项有多项,则保险公司只对一项手术承担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最多给付5次手术的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