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一次性付清: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3年交: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3、5年交: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4、10年交/15年交/20年交: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养老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3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我们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关爱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一次性付清: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3年交: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3、5年交:在第5个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4、10年交/15年交/20年交:在第5个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
年金 | 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1)按年领取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养老年金 | 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3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