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航空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3)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4)驾乘车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以上(3)(4)条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符合第2.3.1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多处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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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驾乘车意外身故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符合第2.3.1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