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上述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确认,需要接受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治疗,指定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就诊区域内接受该特定疾病治疗。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的指定医院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治疗,指定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及陪同人员提供与特定疾病治疗相关的翻译服务。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的各项费用给付限额内,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院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对其所患特定疾病进行的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下列费用:
1.医院费用
因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病房费、膳食费、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一名陪同人员的陪床费(仅限于在可提供加床服务的医院住院)和手术室费用;
2.医务费用
因检查、会诊、治疗、医疗护理和手术而发生的医务人员费用;
3.医治费用
因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诊断或治疗而发生的检查化验费和治疗费;
4.处方药品费
实际使用的由医生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以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期间所需的剂量为限;
5.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费
根据治疗需要转诊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遵医嘱且指定机构批准的救护车或救护飞机的使用费用;
6.捐献费用(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
为被保险人寻找潜在活体捐献人的费用,以及活体捐赠人因为被保险人提供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上述1至5各项特定疾病治疗费用,不包括陪床费以及指定机构安排治疗之前产生的费用;
7.骨髓培养费(仅限发生骨髓移植情况下)
为被保险人接受骨髓移植而产生的骨髓培养费用,不包括指定机构安排治疗之前产生的费用。
本公司将直接给付特定疾病治疗费用给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定医院。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有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则本公司仅对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付的部分和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当指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不再需要接受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本次治疗的上述1至7各项特定疾病治疗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二)术后门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结束后,其在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最大天数内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对其所患特定疾病进行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下列费用:
1.医务费用
因必需的检查和治疗而发生的医务人员费用;
2.检查费用
因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诊断或治疗而发生的检查化验费;
3.处方药品费
实际使用的由医生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以门诊治疗期间所需的剂量为限;
4.捐献费用(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
活体捐赠人因为被保险人提供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上述1至3各项术后门诊费用,不包括指定机构安排治疗之前产生的费用。
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或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给付上述1至4各项术后门诊费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有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则本公司仅对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付的部分和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当指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不再需要接受门诊治疗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本次治疗的上述1至4各项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三)交通费用
指由指定机构制定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的下列费用:
1.从中国大陆所在地前往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乘坐从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治疗目的地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以及从到达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指定医院或指定酒店的交通费用;
3.因被保险人的治疗安排或陪同人员的探视需求而发生的医院与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本项保险责任随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的终止而终止;
4.从医院或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以及乘坐返回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
5.从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该城市居住地或医院(若被保险人回国后仍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
上述1至5各项交通费用均不包括交通工具票价外的用餐和其它附带费用。本公司将直接给付该交通费用给提供交通服务的相关机构。
若被保险人变更该行程安排,则被保险人需承担新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制定行程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但由指定机构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
(四)住宿费用
指由指定机构制定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在治疗所在地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的酒店的标准间住宿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酒店用餐和其他酒店附带费用。酒店的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一般安排在距离医院或主治医师10公里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直接给付该住宿费用给提供住宿服务的相关机构。
若被保险人变更该行程安排,则被保险人需承担新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住宿费用(包括制定行程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但由指定机构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
(五)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在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治疗过程中于中国大陆境外身故,则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机构协助安排遗体送返事宜并承担用于将其遗体送返至中国大陆境内身故人家属指定地点产生的下列费用:
1.遗体处理费用
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防腐处理、储存、火化和所有行政手续的费用;
2.遗体或骨灰运输费用
将遗体或骨灰从其所在地送至中国大陆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3.灵柩或骨灰盒费用
运输遗体或骨灰时盛放遗体的灵柩或盛放骨灰的骨灰盒的费用。本公司将直接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给提供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的相关机构。
(六)继续治疗药品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终止后在中国大陆购买由中国大陆医生开具处方的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药品费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有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则本公司仅对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付的部分和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七)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的在该医院实际住院天数(每经过一夜计一天,未过夜不计)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
本公司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为准。因同一住院原因导致的住院津贴给付天数以60天为限。
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上述(一)至(七)各项费用之和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的年度给付总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费用之和达到年度给付总限额时,超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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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治疗费用 | 指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院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对其所患特定疾病进行的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下列费用:医院费用、医务费用、医治费用、处方药品费、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费、捐献费用(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骨髓培养费(仅限发生骨髓移植情况下)。 当指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不再需要接受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本次治疗的上述1至7各项特定疾病治疗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
术后门诊费用 |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日间住院或癌症专项门诊治疗结束后,其在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最大天数内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对其所患特定疾病进行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下列费用:医务费用、检查费用、处方药品费、捐献费用(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 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或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给付上述1至4各项术后门诊费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有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付的部分和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当指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不再需要接受门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本次治疗的上述1至4各项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
交通费用 | 指由指定机构制定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的下列费用: 1.从中国大陆所在地前往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乘坐从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治疗目的地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以及从到达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指定医院或指定酒店的交通费用; 3.因被保险人的治疗安排或陪同人员的探视需求而发生的医院与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本项保险责任随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的终止而终止; 4.从医院或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以及乘坐返回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 5.从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该城市居住地或医院(若被保险人回国后仍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 上述1至5各项交通费用均不包括交通工具票价外的用餐和其它附带费用。保险公司将直接给付该交通费用给提供交通服务的相关机构。 若被保险人变更该行程安排,则被保险人需承担新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制定行程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但由指定机构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 |
住宿费用 | 指由指定机构制定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在治疗所在地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的酒店的标准间住宿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酒店用餐和其他酒店附带费用。酒店的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一般安排在距离医院或主治医师10公里范围以内。保险公司将直接给付该住宿费用给提供住宿服务的相关机构。 若被保险人变更该行程安排,则被保险人需承担新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住宿费用(包括制定行程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但由指定机构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 |
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 |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在接受指定机构安排的治疗过程中于中国大陆境外身故,则保险公司将通过指定机构协助安排遗体送返事宜并承担用于将其遗体送返至中国大陆境内身故人家属指定地点产生的下列费用:遗体处理费用、遗体或骨灰运输费用、灵柩或骨灰盒费用。 |
继续治疗药品费用 | 对于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终止后在中国大陆购买由中国大陆医生开具处方的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药品费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有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付的部分和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则保险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的在该医院实际住院天数(每经过一夜计一天,未过夜不计)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公司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为准。因同一住院原因导致的住院津贴给付天数以60天为限。 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上述(一)至(七)各项费用之和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的年度给付总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费用之和达到年度给付总限额时,超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二次诊疗意见服务、接受特定疾病治疗或产生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因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暴露于危险之中(救助他人除外)而引发疾病或受伤;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四)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五)被保险人因酗酒、药物滥用、药物依赖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精神类、麻醉类或迷幻类药物影响而引发疾病或受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恐怖主义行为,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八)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的疫情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非诊断治疗疾病或症状所必需的检验、检查、治疗及药品;
(十一)器官移植引发的疾病,但该疾病属于本合同保障疾病的除外(在指定医院接受指定机构预先批准的移植手术期间或术后恢复期内由器官移植直接引发的并发症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十二)被保险人在所选就诊区域外接受诊断、治疗、服务和用药,但不包括第二十一条保险责任中“(六)继续治疗药品费用”所约定的情形;
(十三)在保险金申请提出之日,被保险人依据中国法律被认定为非中国大陆居民且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接受诊断、治疗、服务和用药;
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有住所;
2.被保险人最近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停留超过240天。
(十四)无医生处方的自购药品和未经治疗地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或处于试验阶段的药品或治疗方法;
(十五)以下费用不属于本合同特定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障范围:
1.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2.接受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3.脑综合征、衰老或大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4.电话费以及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物品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员、护送人员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费用;
5.治疗方案授权之前产生的费用;
6.非治疗方案授权和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16-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